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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24-04-28

《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 年 4 月 6 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决定和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全面建站、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问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全覆盖。 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显着提升,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 初步建立了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

3、设置综合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建成覆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网络建设

以环境空气质量明晰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 市辖区设有5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4个城市评价点、1个国家区域评价点),每个县(市)至少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并实时监测数据传输和发布。

以跟踪评估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和大气环境变化为目标,全面完善以PM2.5、臭氧为核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逐步开展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交通干线、港口、建筑工地、旅游景点。 开展空气质量专项监测,及时分析空气污染物来源。 到2020年,建成覆盖国家、省、市三级至少17个点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

监测指标

各自动监测点均按要求对PM2.5、PM10、SO2、NO2、CO、O3六项基本指标进行监测。 国家区域站新增酸沉降、温室气体、黑碳、颗粒物(PM1)、有机物等监测指标,并逐步开展大气中其他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成分分析。 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污染特征扩大监测项目。 工业园区可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特色监测项目。 交通干线、港口可监测PM2.5、VOC等特征指标,建筑工地可监测颗粒物。

监察权划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工业园区、城市道路空气质量专项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干线和港口空气质量专项监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空气质量专项监测。

2017年与省环保厅合作完成省控自动空气站监测权移交。 国家遗址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质量控制是国家事务,由中央政府全力保障。 运维方式主要委托社会机构。 省级控制点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属于省级事务,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运维方式主要委托社会机构。 我市负责境内国控、省控自动站的水、电、住房等基本保障。 市政控制点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属于市政事务,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运行维护方法参照国家和省级控制点的运行维护方法。

(2)降水监测

网络建设

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省控、市控降水监测网络。

省级控制点共2个,分布在宣州区。 市级控制点共6个,主要分布在各县(市)城区。

监测指标

各点应全面分析监测降水量、pH值、电导率、SO42-、NO3-、Cl-、F-、K+、Na+、Ca2+、Mg2+、NH4+,每次下雨都要测量。

监测环境信息系统包括_环境监测信息系统_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监察权划分

省级控制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 市级控制点由所在地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三)水环境质量监测

网络建设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优化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在城市主要河流及支流、城市河段、湖泊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市内河、水功能区、地下水等处设置人工监测点; 在全市11个县级以上城市逐步安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滴水湖、南漪湖以及主要入湖河流和跨省界重点流域设立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市边界、县(市)边界。

到2020年,建成覆盖国家、省、市三级不少于151个点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控制点由8个人工监测点(断面)组成,主要分布在水阳江水系、青衣江水系和太湖水系; 省级控制点由8个人工监测点(段)组成。 主要分布于水阳江水系、青衣江水系和太湖水系; 市级控制点由57个人工监测点(断面)组成,主要分布在水阳河水系、青衣河水系和新安江水系。 2017年上半年,水阳河关家渡河段、梅里河银桥河段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到2018年,南衣湖、老狼川河东峡、新狼川河王村大桥、新狼川河梨园口实现水质自动监测,五粮溪狮子口、泗安河东村大桥全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

全面推进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有效保障城市饮水安全。 全市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77个,覆盖地级以上城市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9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66个乡镇水源地。 加强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2018年底前,实现玉山、大壕水厂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全市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逐渐意识到。 监视器。

(3)地下水监测网

目前,全市设有地下水监测点1个,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监测管理。

监测指标

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指标进行监测。 城市河段、城市内河增加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等监测指标; 地下水是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的指标进行监测。

监察权划分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城市河道和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监测由环境保护部门承担。 地下水质量监测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由水利部门承担。

2017年,配合环保部完成国家地表水监测控制断面调整,配合省环保厅完成省级水质自动站调整。 国控跨省界断面由国家组织上下游组织联合监测,国控跨市界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上下游联合监测,背景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上下游联合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 其他地表水监测断面暂按现行办法进行监测,并根据市场发育程度逐步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

国控和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委托社会监测机构为主,地方监测机构为辅。 市环保局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水、电安全等基础保障。 市环境监测中心配合运维公司开展仪器校准、人工比对等日常质量控制工作。

国家、省、市地表水环境监测断面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日常监测分析、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保障、数据传输、管理与应用等资金由国家统一全额保障。财务水平。 。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监控网络建设

已建成覆盖全市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污染场地及周边、菜篮子基地等区域的66个国家控制点组成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其中37个基点(33个)耕地为 4,林地为 4)。 ,23个特定点和6个背景点。 监测点覆盖全市所有县市。 到2020年,按照土壤环境管理要求,逐步增加省、市控制监测点。

监测指标

国控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国家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程》(环发[2008])规定的项目进行。第 39 号)。

监测环境信息系统包括_环境监测监控系统_环境监测信息系统

省市控制点主要根据区域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加大特征污染物监测力度。 结合重金属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

监察权划分

2016年,配合国家完成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征集,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配合省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根据市场发育程度,逐步放开向公众购买监控服务。

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分别属于国家、省、市事权,并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全力保障。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监控网络建设

全市共有省控声环境监测点189个,其中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114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68个,城市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7个。 交通噪声和功能区监测将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人工监测。 逐步开展建筑工地等重点噪声源自动监测。

各县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声环境监测点,定期监测。 全市各县市设有市级声环境监测点不少于343个。 “十三五”期间,要根据本市发展实际,适时增设声环境监测点,建成完整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从监测等效声级扩展到监测低频噪声和频谱分析。

监察机关

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属于市、县事务,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全额保障。 监测任务由市、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6)辐射监测

网络建设

与省站合作建设宣城市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形成由至少1个土壤监测点、3个伽玛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点、1个饮用水源地和2个电磁监测点组成的宣城市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监测指标

按照国家辐射环境监测年度计划要求,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总α、总β(异常时测定γ核素)、土壤238U(234Th) 、232Th(228Ac)、226Ra、40K、137Cs等指标进行监测,并监测三点伽玛辐射累积剂量率和两点场强。

权力划分

辐射环境质量国家控制点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属于国家事务,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 省级控制点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属于省级事务,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监测任务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运维方式可委托社会监测机构。 市辐射站负责样本采集、部分样本监测以及国控、省控自动站的水、电、安全等基本保障。

(七)生态状况监测

全市生态状况监测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托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生态定位观测站,对宣城市、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状况进行监测,兼顾生物丰度和贫困程度、植被覆盖度、土地胁迫强度和污染负荷。 强度等因素综合反映城市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生态风险。

重点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典型生态问题监测评价试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鸡西、景县、景德)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空气、地表水、饮用水、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满足国家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要求。

推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重点监测农村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 逐步加大长期定点村监测力度,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优化非定点村监测。

(八)污染源监督监测

监测环境信息系统包括_环境监测信息系统_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测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污染源监督监测属于地方事务,由市、县财政全力保障。 监测由市、县环保部门实施。 建立“计量管理联动”机制,围绕环境执法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开展污染源监管。 监测:市、县环境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监测开展执法监督。 年初,市、县环境监察部门应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通报环境监测机构,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监测。 立案、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监测机构。

4、城市接入互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整合共享

配合省环保厅建设全省统一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采集宣城市各级环保所获得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数据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部门。 状态监测数据形成国家、省、市、县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全市环境监测数据的整合和共享。 依托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可统一采集和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和生态状况监测信息。

全面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市、县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履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承担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测情况进行自检。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并及时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并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范围,依法加强监管。

5、自动预警,科学指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2017年底前,宣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成,能够开展72小时空气质量预报,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警机制。 编制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数值预测模型源名录,开展大气污染源溯源、污染治理成效评价研究。 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分析。 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风险监测。 选择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和菜篮子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估,了解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和动态变化,研究其潜在生态和健康风险。

(二)严格企业污染排放监管

完善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全市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过放电报警及跟踪定位。 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三)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保障体系

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市县监测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保障应急监测专项资金。

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保障体系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宣城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宣环检测[2017]3号),严格执行《宣城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和认定细则,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加强对承担市、县级环保部门监测任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管,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测质量抽查,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社会监察机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督促社会监察机构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权限,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的财政保障机制

市环保局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及时配合省环保厅,将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权移交。政府设立国控和省控监测点站。 市、县政府要保障住房、土地、水、电、治安等基础设施安全; 市、县政府要做好市级监测点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等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 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形成与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评估、应急响应和预警要求相适应的支撑能力。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要重点推进空气、水质、噪声自动站建设。 重点推进市政气控城市自动站、环境空气微监测站、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跨境河道水质自动站、南衣湖上游河道水质自动站建设和功能化区域和道路交通噪音 自动站点建设。

二是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技术人才,完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2017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县级环境监测站力争通过国家标准化建设总体验收。

市、县政府要把空气、水质、噪声自动监测站建设和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所需资金纳入重点财政预算保障。 力争到2020年,全面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基本满足环境管理、政府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监测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状况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独立调查等。 积极推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等基本公益性监测领域政府购买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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